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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五月实施
时间:2013-05-21 09:57:59 来源:华奥星空讯

为进一步规范健美操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保证健美操项目的健康发展,国家体育总局体操运动管理中心对《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据悉,新标准将于201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前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体竞字[2010]18号)中的《健美操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同时废止。重新修订的《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包括六部分内容:

一、国际级运动健将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国际级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世界锦标赛成年组比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二)世界杯赛排名赛成年组比赛的年度积分总排名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6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4名。

二、运动健将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2.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

运动健将称号:

(一)在成年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二)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三、一级运动员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2.0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一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成年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预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九至十六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七至十二名;

(二)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五至八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四至六名;

(三)在年龄一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四、二级运动员

参加全国健美操锦标赛、全国健美操冠军赛竞技项目的比赛,难度分不低于1.5分,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二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年龄二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预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九至十六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七至十二名;

(二)在年龄一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第五至八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第四至六名;

(三)在预各组(精英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五、三级运动员

凡参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行政部门主办含有健美操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健美操锦标赛,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授予三级运动员称号:

(一)在年龄一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8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6名;

(二)在预各组竞技项目的决赛中,获得男子单人操、女子单人操前4名,混合双人操、三人操、五人操前3名。

六、裁判员的有关规定

(一)根据健美操国际规则规定,参加健美操比赛的运动员分为4个年龄组:成年组为18岁(含)以上,年龄二组为15-17岁,年龄一组12— 14岁,预各组为9-11岁;

(二)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由中国健美操协会主办,高级裁判组和难度裁判要求具各国际级裁判资格,并由中国健美操协会指定,其他裁判员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体育局主办的含有健美操项目的综合性运动会、健美操锦标赛,健美操比赛裁判长要求具各国家级裁判资格,也可由中国健美操协会选派,其他裁判员由主办单位选派。(华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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