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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监事会工作制度
时间:2020-07-15 11:55:59 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工作方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监事会工作制度。

第二条 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由3-5名监事组成,同时设立监事长一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当届第一次监事会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长出席理事会,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对会议决定的组织任免、会员发展、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财务支出等事项有补充和修正的权力。每次会议决定后要由监事长签字确认,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的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法监督理事会、秘书处及各部门的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行使如下职权:任免协会的组织人员,发展协会会员,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检查财务支出等。同时,应对工作效率不高的部门和人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核实参会会员代表、理事的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及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六条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重大决定的贯彻执行进行监督。

第七条 监事会行使主要职责: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及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的业务开展状况、财务情况,查阅账簿和其他重大经营活动资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委托,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情况。按协会章程规定,监督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工作,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同时向会员大会或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对拒不改正的协会管理人员启动罢免程序。

(五)对违纪、违法或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会员单位的行为进行建议、监督。

(六)监事会的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理事会、会员通报并公布。

第八条 监事会负责对协会的年度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事会负责审议协会的年度计划和总结。

第十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1/2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报协会理事会通过后,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一条 监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附则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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