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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理事会制度
时间:2020-07-15 11:57:14 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了遵循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办成一个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的社会团体,根据《北京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社会团体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第四条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职务。

第十一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的正式代表为协会全体现任理事。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的其他有关人员也可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主持。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的议程、议案由会长办公会提出,理事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也可列入会议议程。

第十五条 理事会审议的事项,由会议主持人或委托他人宣读、解释,并以书面形式发给到理事会。理事会会议审议议案的时间应当充分,具体由会长办公会议确定。

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表决定议案,全体理事的半数以上参加表决方为有效,通过或否决交付审议、决定的议案,赞成人数超过到会理事人数的2/3以上方为通过。让所有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七条 在理事会会议上,理事对协会工作有表决权、批评权、建议权、咨询权,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表决的权利。

第十八条 理事必须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的义务,因故不能参加会议者,须提前向协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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