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加强对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的管理与服务,强化协会组织建设,根据法律规范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协会实行会员制。会员制的宗旨是:建立规范科学的会员组织网络和快速传递信息系统,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协会的凝聚力,促进社会组织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单位会员及其从业人员。
第四条 协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协会在会员管理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五条 协会的会员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凡拥护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在协会的业务和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和个人,均可申请加入协会。
第七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会员类型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个人会员(专家会员、导师会员、专业会员)入会程序:
(一)个人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个人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及简介;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单位会员入会程序:
(一)申请机构向协会提出申请;
(二)填写《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机构会员入会申请表》;
(三)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和简介;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入会审核程序:
(一)协会会员部自收到申请人(机构)提交的入会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启动入会申请的审核。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机构),协会会员部提请理事会会审议;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机构),协会会员部可以要求限期内补正,或退回申请人(机构)的申请并说明原因;对理事会审议未通过的申请人(机构),协会会员部及时通知并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准入会: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刑罚执行未完毕的个人及未经合法登记的机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严重违反协会章程规定、被协会除名未逾三年的;
(五)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四条 协会对会员资料进行存档,并对会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为做好与会员的联系工作,会员要指派专人与协会保持联系,联系人如有变化应及时通报协会。
第十六条 会员应当根据《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费收缴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会费。
第十七条 会员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协会报告: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与协会的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会员代表;
(三)变更营业范围、注册资本及公司组织形式;
(四)公司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五)所从事业务发生重大变更;
(六)协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协会可根据会员与协会的密切联系和积极配合程度,作为增补理事的重要参考。
第十九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条款的会员,协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警告、批评、直至终止会员资格的处分:
(一)未经协会批准,擅自以协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有关展览、举办技术培训和信息咨询活动以及出版刊物等;
(二)擅自以协会名义从事与经营、商务有关的活动的;
(三)擅自以协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时缴纳会费的;
(五)违反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六)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七)被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证照的;
(八)有损于社会组织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一条 受到奖励或处罚的会员,协会在指定媒体和网站进行公布。
第四章 会员退会和资格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协会理事会批准退会报告后,会员资格即被取消,协会秘书处书面通知退会申请人(机构)。
第二十三条 会员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一经确认,即取消其会员资格以及在协会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
(二)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会员条件;
(三)注销工商、社团登记,依法宣告破产,依法解散等主体资格发生终止的情形;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
(五)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会员根据上述(一)规定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申请书、有关批准文件或决定书以及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会员资格终止后,协会网站予以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会员大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开始执行。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