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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接受捐赠使用公示制度
时间:2020-07-15 12:03:06 来源:秘书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相关规定,为有效促进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规范建设,保证实现捐赠人的意愿,推动捐赠工作的健康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的来源:

(一)团体、个人及企事业单位的捐赠;

(二)会员单位的捐赠;

(三)国家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协会认可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捐赠。

第二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接受捐赠,应向捐赠者出具带有协会公章的有效收款凭证、接受物资的清单。

第三条 协会对于接受捐赠的物资,应当将捐赠者的单位、组织名称,或者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以及捐赠物资的金额、种类与数量等内容详细列明,并随时登记造册。

第四条 本着对捐赠者负责的原则,对捐赠物资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协会对所接受捐赠物资的用途、去向及其使用情况,应及时公示,或按照捐赠者提出的其它可行的公示形式进行公示。

第六条 接收部门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协会理事会及监事会汇报接收的捐赠物资及其使用情况。

第七条 对于捐赠的物资,协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有关管理制度妥善管理,确保合法、安全、增值,并接受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对贪污、挪用、私分捐赠物资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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