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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内部纠纷调解机制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5 12:14:56 来源:秘书处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为内部纠纷调解第一受理单位。为及时处理内部纠纷,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会员单位或个人会员上门申请纠纷调解时,接待人员须以积极、主动、热情的态度予以接待。

第二条 会员单位提交纠纷调解书面或口头申请后,秘书处调解协调员应于当日内将情况或相关资料呈报秘书长。

第三条 秘书处研究纠纷解决初步方案,给会员单位提出建议。

第四条 若申请单位不接受或认为给出的建议不可行,秘书处应及时联系协会顾问律师,请顾问律师进入调解程序。

第五条 顾问律师接到调解任务通知后,应在2个工作日(含当日)内正式承接调解工作,并确保尽快开展工作。

第六条 纠纷解决后,被调解的双方应签署《调解结果意见书》,经本案顾问律师签字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含当日)将意见书反馈至秘书处。

第七条 秘书处收到《调解结果意见书》后,须在当日内将意见书呈报秘书长进行确认。

第八条 顾问律师在案件调解指引过程中须积极、耐心,以良好的态度和服务意识开展工作。

第九条 秘书处协调员应依照本岗位工作流程开展工作,不得随意更改流程,特殊情况需向秘书长请示后决定。

第十条 工作汇报制度

(一)秘书处调解工作实行定期汇报制度,按照每月一次,以口头陈述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协会主要领导汇报工作;每年形成当年度内部纠纷调解报告经秘书长签字后存档。

(二)秘书处或秘书长如在调解过程中遇紧急、重要问题,须在第一时间先向协会主要领导请示,按具体指示进行下一步工作。

(三)案件完结后,协调员需将资料及时存档,并确保资料齐全完整。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本制度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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