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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行规行约
时间:2020-07-15 12:17:13 来源:秘书处

为了进一步加强协会与会员、其他社会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最大限度地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为会员服务工作;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首都发展环境不断改善,促进社团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开拓创新的道路,促进会员在首都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特制定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   

第一条 本规约是建立自律性机制,规范协会会员活动行为,是实现行业自律的重要依据。   

第二条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理事会负责行业规约的监督、检查。会员必须认真自觉遵守。   

第三条 协会宗旨是“知微知彰,诚至金开”;尊重知识,爱护人才;科学管理、文明发展;公平交易、讲究诚信;团结协作、共谋发展。任何会员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字样注册公司。  

第四条 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协会实行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拉动内需原则,违反本条则按规定严厉处罚。

第五条 共同开展市场宣传。开展自我形象宣传。宣传方案经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六条协会为会员单位及个人会员提供技术培训服务、信息发布等服务,达到资源共享。及时与相关管理部门联系协调,为协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条 坚决保护会员单位及和人正当权益,当会员单位及个人在开展活动中,受到权益侵犯,由协会出面协调处理,并依法参与维权诉讼。  

第八条 对会员单位有违规违约行为的,协会及时组织调查了解,提出处理意见,报协会理事会裁定。

理事会根据其性质,一是批评教育,限期改正;二是赔偿损失;三是扣除违约保证金;四是对屡教不改的采取行业内部通报和网上公布及新闻媒体曝光,并取消其会员资格,必要时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给予吊销执照等处罚,涉及违法行为的,依法起诉,以维护规约的严肃性。   

第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如有不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的,以国家政府法规为准。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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