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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07-15 12:38:08 来源:秘书处

为规范和加强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 协会)的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协会的法人证书是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合法凭证,数字证书是登陆电子政务系统所必需的安全措施。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第二条 法人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经秘书长授权, 协会法人证书、数字证书由 协会秘书处负责管理。 协会法人证书(原件、复印件)、数字证书不准转借他人使用。

第四条 法人证书主要用于:

(一)刻制印章、办理年检等事宜;

(二) 开立银行账户,申办社会保险、税务登记、有关执照,领购收据、发票等事宜;

(三)法律诉讼、公证事宜;

(四)人事调动和工资基金管理事宜;

(五) 有关部门要求社会团体出示《社会团体法人证书》的其他事宜。

第五条 法人证书一般不提供原件。凡因公开展业务活动需借用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在法人证书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的,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件1),经秘书长签字审核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附件2),领取法人证书原件(包括副本)或带有统一编号和加盖单位印章的法人证书复印件。业务办理完成后,借用人应及时办理归还手续。

第六条 使用数字证书须填写使用申请(附件3),经秘书长签字审核后,方可使用。业务完成后,应及时归还。

第七条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复印并擅自使用法人证书;禁止超越申请范围使用法人证书。对违反规定的当事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如对 协会造成损害,视情节严重,进行组织处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使用证件的当事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法人证书遗失,应及时向秘书长报告。

第九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法人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十条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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