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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时间:2020-07-15 12:57:07 来源:秘书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会计档案归档、保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照本办法,协会的会计档案,暂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条 协会的会计档案管理,接受协会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协会财务部门必须加强对会计档案工作的管理,将产生的会计档案及时立卷、归档,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五条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具体包括:

(一)会计凭证类: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其他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类: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电子),辅助账簿,其他会计账簿;

(三)财务报告类: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四)其他类: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六条 年末,协会财务部门各岗位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及时移交档案主管人员,后者负责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第七条 协会财务部门保存的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协会秘书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八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所列期限执行。

第十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协会财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协会秘书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协会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四)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协会负责人。

第十一条 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单独抽出立卷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二条 协会的会计档案,应当保存纸质会计档案;有条件的资料,可同时保存电子档案。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设期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当在办理竣工决算后单独立卷进行保管。

第十四条 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第八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健美操体育舞蹈协会

2020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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